编辑同志:《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了禁止令: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九)》 增加了职业禁止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容易产生混淆。请问两者如何区分?读者:费明
费明读者: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均不属于新的刑罚,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是两种非刑罚性措施,但是二者又有不同:职业禁止的内容是禁止犯罪分子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项)特定职业;禁止令的内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但不包括禁止从事某一种或者几种特定职业;职业禁止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分子再犯罪,禁止令是一种刑罚执行监管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保障非监禁刑罚的顺利实施,确保管制、缓刑的执行效果;职业禁止自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禁止令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同时执行,也可以与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 违反职业禁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