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某承租了一间门面房屋经营书店。去年疫情期间,受到较大影响。张某提出减少租金的要求,与出租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给出租方。不久张某考虑到自己无解除权,便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终止合同,并自愿承担实际损失。请问张某能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读者:齐苗苗
齐苗苗读者:通常情况下,违约方无解除权,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承租人可以提前退租。否则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继续租赁房屋,不得任意提前退租。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对违约方能否行使解除权有了新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承租人确实无租赁需要,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形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某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