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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中已办过户手续的物权优先 但恶意串通者认定无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3 00:00:58

编辑同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房二卖”情形,屡见不鲜,请问对此通常怎么处理?对于恶意串通的特殊情形,又该如何处理?读者:夏青

夏青读者:对于“一房二卖”情形,一般按照物权大于债权的原理处理。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出卖,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应认定该房屋已发生物权变动法律后果。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购房者对卖房者只享有债权请求权。也就是说,“一房二卖”情形,合同虽均有效,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购房者只享有债权请求权。对“一房二卖”中,出卖人与购房者串通,购房者虽办登记,根据《民法典》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即使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