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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不能拒绝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6 18:24:20

编辑同志:周某将他租赁的商铺转租给我,后来我得知周某未交房租,房主准备解除与周某的租赁协议。而我很想继续经营,便向房主提出,由我来支付周某欠付的房租。但房主认为他未与我签订合同,不接受我支付的房租。请问我该怎么办?读者:孟云

孟云读者:《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条文中可以看出,第三人清偿权是一种权利,第三人代为债务人履行,债权人无权拒绝。你可以主动替周某交纳欠付的租金,房主不应拒绝,这样房主对周某的债权就转让给你了,你跟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可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