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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取决于当事人的认知 法院不宜作资格审查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08 19:49:53

编辑同志: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专业性强,一方当事人往往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就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请问法院是否要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资格审查?读者:周敏

周敏读者:《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如果认定当事人申请的人系具有相关工程造价等专门知识的人,是法官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无统一认定标准。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认定。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可以根据有关职业资格的取得、工作单位和内容等进行综合认定。主流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基于当事人聘请、委托参与到民事诉讼中,其有关费用和报酬由聘请、委托的当事人负担。专家辅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认识,人民法院对专家辅助人不作资格上的审查。但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必要,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