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建设公司起诉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并申请法院查封了相关财产。我作为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被裁定驳回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该建设公司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请问对此应当如何处理?读者:张亮亮
张亮亮读者: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精神,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也应裁定不予受理。像本案法院一审已经受理后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案外人应对其债权提起确权之诉,以便参与执行分配。因此,法院还应就其确权的诉讼请求应向其释明,告知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