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虽然最高气温达38℃,但公司仍要求露天作业。我因出现中暑,花费5000余元医疗费用。面对我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拒绝,理由是大家都没中暑,就我一人中暑,故是我自身原因,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谢茹萍
谢茹萍读者:你的情形当属工伤。《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四)项也指出:“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你理应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