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父亲因病无法上班,为不被扣除全勤奖金,未经公司同意我私自顶替其上班。不料我在工作中受伤,诉求工伤赔偿被拒,公司以我不属于工伤主体为由,认为我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周洋
周洋读者: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其针对的主体只能是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一要看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如果没有,则要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与公司之间既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公司协商,只能说你系代替父亲付出劳动,并不等于你已经取代父亲的雇员身份,也不等于你父亲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暂时消灭或暂停,更不等于你与公司另行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你不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