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儿子上小学3年级。有一天跟同学发生纠纷被打伤。打伤我儿子同学的家长认为应由学校承担该笔医药费。请问这笔医药费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读者:薛清华
薛清华读者:《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您可以向打伤您儿子的同学和学校提出主张要求其支付医药费,因该同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费用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