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陶某婚前患有骨结核病,结婚登记时他没有告知我。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我发现陶某经常背着我到医院看病、服药,遂起疑心,经盘问,他告知了实情。我感觉受到了欺骗,而且婚姻生活质量较差,因此要求离婚,可陶某不同意。请问我该如何与陶某分手?读者:孙丽华
孙丽华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并不限制重大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但要求其在结婚前履行告知对方的义务。本案中,由于骨结核病属于重大疾病,且陶某婚前未尽告知义务、你也不认可该婚姻关系,所以你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你们的婚姻。另外,由于陶某存在过错,你还可以依法请求陶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