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约定“员工上班干私活可解聘” 有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28 14:30:08

编辑同志:吴丽丽与公司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如半年内累计超过5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以其在4个月内有6次在上班时间网购个人物品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她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读者:霍一昂

霍一昂读者:吴丽丽不能向公司索要赔偿金。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只要约定的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乘人之危,不属于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可以认定为有效。结合本案,劳动合同系吴丽丽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基于勤勉工作与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双方对等、基本义务,在工作时间其不应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因此,双方约定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半年内超过5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吴丽丽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