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明:本院受理原告朱仁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07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菲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朱菲文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朱菲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188665.99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2319.52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利息2420.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应以分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被告朱菲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朱菲文名下皖A773GB凯迪拉克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郭:原告时培军与被告宣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宣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时培军运输费16700元及利息(以16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时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46.5元,由宣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海峰、庄仲昌:原告陈宏光与被告朱海峰、庄仲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朱海峰、庄仲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宏光垫付款233000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以23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197.5元,由朱海峰、庄仲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海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时兆国:原告张其林与被告合肥海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时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海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其林劳务费66212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8日起以6621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时兆国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其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5元,由张其林负担154.5元,由合肥海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时兆国负担77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荆州市鑫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泡绵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鑫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荆州市鑫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旭宏泡绵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98538.03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旭宏泡绵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桃春、余才勇:本院受理原告吴必飞与被告杨桃春、余才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杨桃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必飞货款72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余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必飞货款86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维龙:本院受理原告赵广志诉被告缪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缪维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广志借款本金6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王悦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11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王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瞻远:本院受理原告李红云诉被告张瞻远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李红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红云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大建诉被告六安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03民初476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裕安区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科:本院受理的原告钟琼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琼油卡费用8000元;驳回原告钟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科负担。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江西腾晶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2021年1月27日从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开出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21062310,汇票金额为100000元、票号为3190005121062309,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皖北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省宿州市医药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刘玮、莫雪梅、刘贤强、刘卫星: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玮、邵贤明、莫雪梅、刘贤强、刘卫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监狱常青监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海南南宝石矿产开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收款人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票号0010006121542614,出票日期2019年9月5日,票面金额1000000元整,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1)皖0102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海南南宝石矿产开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江东路支行,收款人为阜阳市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号27535540,出票日期2014年3月25日,票面金额60000元整,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皖0102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江东路支行,收款人为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单位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号30202171,出票日期2016年5月12日,票面金额50000元整,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皖0102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霍邱县宏程商贸有限公司、杨泽安、谈明、张安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邱县宏程商贸有限公司、杨泽安、谈明、张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忠雷诉被告王玲、张蕾、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兰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卡乐视听歌城与被告龚兰花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眉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永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申聪与被告韩永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遏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文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申龙与被告卢文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卫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道勤与被告罗卫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泽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海生家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82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清偿货款共计97179元;二、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一枚,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