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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不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7-29 14:20:14

编辑同志:父亲生前居住在某公房内,承租人即为我父亲,但我与妹妹都是同住人。去年,我父亲去世,遗留若干存款,但是没有立下遗嘱。后来,我与妹妹均要求将父亲生前租赁的房屋作为遗产的一部分予以继承,因此双方发生纠纷。请问公房可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读者:杨艳

杨艳读者:《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可以认定公房不属于遗产。你与妹妹产生纠纷的对象即房屋属于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为国家。作为被继承人对该公有房屋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屋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而纳入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