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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品条码 难于识别也属侵权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04 16:00:19

编辑同志:我公司曾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某种食品条码的专用权,并一直续展、使用至今。前不久,公司发现江某在其食品外包装上印有该商品条码,曾要求其停止使用。可江某认为其并没有使用公司的名称、商标、包装,只是为了美观而随便一用,别人根本无法从商品条码中判断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故不予理会。请问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读者:余小丽

余小丽读者:江某的行为当属侵权。商品条码是特定商品唯一的“身份证号”。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即虽然江某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好玩”,甚至别人难于从中判断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但这并不等于其可以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