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群众对洗钱罪的认识,既防范洗钱罪的各种上游犯罪,又避免自己成为洗钱罪主体,旌德法援在旁听旌德检察院支持公诉的首例洗钱罪后通过旌德普法开展以案释法。5月19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涉嫌洗钱罪一案,县司法局、县人民银行等近30人进行了旁听。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A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和其妻子的银行卡出借供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使用,其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被用于转移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达400余万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作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低、坦白、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洗钱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旁听结束后,援助中心通过旌德普法平台以案释法,以“洗钱”词源、相关法律规定、犯罪构成、罪名适用情况、关联罪名、常见问题、预防措施等多个方面对该罪名进行说明,浅析当前洗钱罪提起公诉的增长速度快、最高检“一案双查”制度、对上游犯罪案件中是否有洗钱行为主动审查制度等形势,同时以案例形式传达预防犯罪意识,不出借、不出售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不因面子或利益诱惑而陷入犯罪泥淖。(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