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制作宣传画册,选用了我的一张照片,当时未签任何协议,公司也未给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奖励。一年前我离开了该家公司,最近发现该公司新印制的宣传册中依旧有我的照片。请问这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读者:殷姣
殷姣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你在该公司工作时同意公司使用照片,故公司不构成侵权。但由于当初双方对肖像使用期限、次数未约定,故应当推定为你在职期间使用、且为一次性使用。在你离职后,该公司继续使用你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既未经你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这无疑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可以依法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