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外出打工后,与王某结成“临时夫妻”,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我获悉后,遭受很大的精神打击,并基于感情破裂提出了离婚,要求丈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可丈夫认为只是出于消除孤独寂寞拒绝离婚。请问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读者:张美娥
张美娥读者:你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虽然你丈夫与王某只是出于消除孤独寂寞,但由于彼此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已经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要件,自然当属“准予离婚”之列。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你可以提出离婚,并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