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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邻居看孩子 幼童烫伤须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12 14:39:54

编辑同志:赵某与宋大伯系邻居。一日赵某外出,将4岁的儿子托付给宋大伯照看。宋大伯受托接管后,因家中来客人急着去超市买菜,便又将孩子转交给另一邻居汪某照看。中午,在汪某忙于做饭期间,孩子撞翻铝锅被热稀饭烫伤,住院花治疗费6000余元,后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宋大伯、汪某赔偿幼童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3.8万元的协议。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读者:王进

王进读者:这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受托人负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有过错或者实施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热心人宋大伯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又把照看孩子的任务转托给汪某。二被告又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孩子被烫伤,最终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