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0年5月7日,王某借给老孟8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但并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今年5月8日,王某要求老孟先支付1年的利息,结果被拒,理由是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理应在3年期满时一并支付。请问王某可以要求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吗?读者:吴晨宁
吴晨宁读者:《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如果按借款合同(借条)有关条款无法确定利息支付期限的,就应执行有关利息给付期限的规定,即老孟应当在借款期限每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