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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内退后又就业 形成劳动关系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18 14:28:17

编辑同志:我内退后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由于岗位特殊,夜晚接到维修电话也得赶去,可以说经常加班加点,但物业每月只发给我1200元。我了解到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520元,于是要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支付加班费。可物业公司认为,我们双方之间仅形成了劳务关系,可以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请问物业的说法对吗?读者:蔡长庆

蔡长庆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你内退后进入某物业工作,接受其管理,显然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就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