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公司未建立哺乳室,公司就批准我在哺乳期内每天回家喂奶。不久前的一天,我骑车按通常的上下班路线回家喂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公司认为我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请问我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读者:朱双霖
朱双霖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保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未设立哺乳室,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你因为哺乳而再次在家与单位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而且你是按通常的上下班路线往返的,因此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由于你对该起车祸不负任何责任,故你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