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审理一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有的主张按件收费,有的主张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请问到底该怎么收取此类诉讼费呢?读者:何苗
何苗读者:关于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无具体规定。鉴于这类案件实质是关于债权应否清偿的财产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无不涉及财产权益,除了劳动者与破产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规定按照每件交纳10元以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这里应当注意,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凡是涉及财产利益的诉讼,均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除非是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