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春节前,张某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以后涉及到工程款问题,不再向法院起诉。不久张某发现确实还有一笔7000余元的工程款漏算了。张某与发包方交涉,发包方不予答复。请问张某已经承诺不再起诉,这笔钱还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发包方讨要吗?读者:何微
何微读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法律依据。处分权既包括实体上的民事权利处分权,也包括程序上的诉权处分权。对于实体上的民事权利处分权,属于私法上权利,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自愿放弃。而诉权本身是一种公权力,当事人虽有处分权,不在私法自治范围之内,当事人可选择诉或不诉,但不能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排除司法救济。张某虽然承诺不再起诉,但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精神,他仍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发包方追讨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