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工程,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关于工期违约,双方约定,若工期延误一日,承包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后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属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该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每日10万元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请问施工合同无效,能否直接参照合同约定工期计算相关损失?读者:李铭
李铭读者: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其中关于工期约定的条款亦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更多是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而非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履行,故不能直接适用该工期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延误的依据。在约定工期不可适用的情形下,可通过鉴定确定案涉工程的合理工期。对于承包人的实际工期已超过鉴定合理工期情形,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延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但应起诉方提供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证据,而不能简单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