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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为债权人共同利益 发生的费用不属破产费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24 17:28:40

编辑同志:我承包了一项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发包单位申请破产了。我向法院提起了确认破产债权的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我申请对工程款进行鉴定,并支付了20万元鉴定费。请问这笔鉴定费能列入破产费用吗?读者:夏敏

夏敏读者: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对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构成破产费用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已经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费用,即破产案件受理后至案件终结前这一期间所支付的上述费用;二是费用的支付只能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不能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破产费用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不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还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其目的都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如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的,就不能作为破产费用。20万元鉴定费用,是你自己为了申报债权而付出的费用,并不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不符合构成破产费用的条件。因此对该笔鉴定费用,你可作为损失参与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