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参加某公司市场经理岗位的面试,随后收到了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了拟订立合同的期限、月工资、报到日期等,特别要求我应于收悉后2日内签署意见。我当天就签字同意入职,并以扫描件形式发给公司。可当我按期报到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请问该公司应担责吗?读者:鲁全恒
鲁全恒读者: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依法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属于要约,你确认入职构成承诺,此时预约合同已成立。公司出尔反尔的行为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应当指出,如果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并签署同意入职后又拒绝入职的,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