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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后的工资 不一定高于试用期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25 13:41:13

编辑同志:我于2021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我试用期为2个月,月工资标准8000元,而未就我转正后的月工资作出约定。试用期届满后我顺利转正,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每月1万元支付工资,结果被拒绝。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读者:秦有刚

秦有刚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作出的“不低于”一定标准的保护性规定,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与转正后采用同一工资标准。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就一定要高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这种逻辑推理,在法律上并不成立。由于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你转正后的月工资为1万元,故你的要求无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