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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给付的租金 时效从支付期届满时起算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26 14:13:40

编辑同志:沈某2010年承租了某公司厂房,租期10年,约定租金每年2万元,一年一付。中途断断续续有四年租金未付,该公司也未及时主张,直到2020年租期届满,该公司开始主张沈某欠付租金。沈某称欠付四年的租金都已分别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了。该公司则认为,应从2020年最后一期租金届满起算全部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请问哪种说法成立?读者:何微

何微读者:《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如果将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之债,整体视为“同一债务”,则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全部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或者约定总租金分期支付,而是约定每期租金定期支付。因此该房屋租金属于定期给付之债,由于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具有双务性,因此每一期债务具有独立性,不属于《民法典》第189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分期给付之债,而应认为属于定期给付之债,每一期租金均应自其支付期限届满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