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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冲突 遵循证据优势确定归属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8-26 14:14:23

编辑同志:杨某五年前创作了一件雕塑作品,当时进行了版权登记。前不久他发现方某仿制了他的作品,于是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方某也拿出了他的版权登记证书。请问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版权归属呢?读者:吕林

吕林读者:版权登记,又称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归属进行公示的一种手段,对于其效力的认定,考虑其系权利人自愿申请以及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等因素,版权登记只是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职务作品外,谁创作了作品,谁即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如果版权登记内容冲突时,应当遵循优势证据推定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版权登记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可再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由法院综合判断谁的证据更占优势,就推定谁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