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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合同约定” 仅限于对计价标准约定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9-01 18:15:04

编辑同志:《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请问这里“参照合同约定”如何理解?读者:王浩

王浩读者:《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履行后,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劳动用工等将物化在建筑工程中,同时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或者全部工程,经验收合格仍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对于因履行无效施工合同所建成工程的工程价款,确定了折价补偿原则,排除返还财产的适用。关于对于折价补偿款的确定方法,《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这里是“参照合同约定”不同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仅限于对计价标准的约定。关于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及质保金的预留和返还等事项不属于参照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