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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0-22 17: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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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轩宝屋童装批发兼零售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轩宝屋童装批发兼零售店货款461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617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轩宝屋童装批发兼零售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新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24日、票面金额7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皖0102民催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萌萌:本院已受理合肥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萌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萌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东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506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55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1年4月19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萌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票据持有人)江西腾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21062310、汇票金额为100000元,票号为3190005121062309、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皖北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省宿州市医药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皖13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西腾晶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周士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士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592640.21元、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生效后的利息应以592640.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士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律师代理费5609元;三、如被告周士芳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以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周士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278号包河苑小区恢复楼D区3幢1-405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6291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89元由被告周士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申华:本院受理原告鲁文明、赵育霞与被告曾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曾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文明、赵育霞劳务款18769元及利息(利息以1876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栾义鸿:本院受理原告钟鸣诉你与王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成宏:本院受理原告王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777号宋都西湖花苑地下车库2幢-1层1611(预售许可:20100778号,备案号:1306004629)共有人阮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7809040027)及被执行人许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7404180056):

本院在执行李子军与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21)第115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18万元,现将该评估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向你们公告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淮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24日将应付你司的款项人民币7823446元提存至我处,请你司联系我处(电话:0354—3203333)持相关证件到我处领取。

山西省晋中市鼎信公证处

2021年10月22日

遗失声明

合肥绿野家庭农场《开户许可证》(证号:J3610024675401)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