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徐中林:本院受理原告田善春诉被告李丰、徐中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中林支付原告田善春劳务费13780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7803.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田善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被告徐中林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田善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速美宅装饰有限公司、张正祥:本院受理原告王贤荣与被告合肥速美宅装饰有限公司、张正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莉、张官翠:本院受理原告陈云诉被告姜莉、张官翠与第三人刘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云返还2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45元,由被告姜莉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静:本院受理原告张枫与被告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枫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强:本院受理原告肖尊国诉被告费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肖尊国与被告费强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驳回原告肖尊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原告肖尊国负担2946元,被告费强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培兵:本院受理原告汤善岳诉被告沈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沈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善岳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沈培兵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培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原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准确厘清债务,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现决定将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为2021年12月3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
债权申报期限顺延至2021年11月18日,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请提前与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谷婉晴律师;联系电话:0551-65906090、18505608626;通讯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28层)联系申报债权。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长生、汪永珍、魏小亮、冯君君、吴赤罡、安徽君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一方家俱实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袁亚杰与被申请人魏长生、汪永珍、魏小亮、冯君君、吴赤罡、安徽君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一方家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2.驳回原审原告袁亚杰的起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玉香、张晓鸣: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香、张晓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曹玉香、张晓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67547.24元及违约金(自应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应扣除48300元履约保证金,详见附表);2.驳回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11760元,由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60元,由曹玉香、张晓鸣负担11000元。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邵伟、陈波:原告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邵伟、陈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86966元;2.陈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义务中的4786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驳回安徽迅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3570元,由合肥适途车业有限公司负担2770元,由陈波负担800元。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放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先雅:本院受理原告吴翠萍与被告刘先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先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翠萍货款24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新勤、夏旭珍: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忠诉被告徐新勤、夏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徐新勤、夏旭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忠借款本金200000元、截至2021年1月1日的利息26447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三河百大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忠信饼业商行诉被告肥西县三河百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肥西县三河百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忠信饼业商行货款525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忠信饼业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飞、黄云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飞、黄云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9549.84元、未付保费7498.82元,合计67048.66元;2、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9549.8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汪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租金、物管费、空调使用费等合计66081.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欠款为基数,从2020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秋生:本院受理原告陶海诉被告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陶海借款1377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亚运: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应军与被告谷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谷亚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应军借款本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9月1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应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谷亚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亭亭:本院已受理原告唐春春与被告吴亭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亭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春春劳务费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款项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2月2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春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亭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1年4月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决定,指定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北塔28层,联系人:马律师,联系电话:186551517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将另行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和地点。
巢湖市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本人韦红(身份证号:342122197212213776)不慎遗失合肥华南城紫荆名都三期底商房号:S1#楼商铺107室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编号:20190225FX00149048,备案单号:19020603922。发票号:03401200010601265832,面积:50平方,金额:896692.50元;发票号:03401200010601265831,面积38.46平方,金额:689735.87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