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毕晓光诉被告湖北国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毕晓光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种子预付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775元(利息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实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1057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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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华芬: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华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立即支付自2017.12.10-2020.12.9物业管理费2076元,并承担至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银行借款利息支付;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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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斌:本院已受理原告屠家庆诉被告杨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屠家庆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共计10000元,并给付利息2400元(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算,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1年6月5日,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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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年:本院已受理原告钱朝桂诉被告彭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朝桂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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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圣香:本院已受理原告陆书友诉被告郑圣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书友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7309.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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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领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领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领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6071.4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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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如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如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如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6476.8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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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开发区迈克斯汽车用品店、齐夏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欧德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阳开发区迈克斯汽车用品店、齐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开发区迈克斯汽车用品店、齐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欧德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800元,并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欧德龙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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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生:本院受理原告常其秀与被告刘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其秀货款20167元,并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其秀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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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伟借款本金3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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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5768.1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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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良、马昊:本院受理原告张福凯与被告方良、马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方良、马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福凯货款107450元,并自2020年12月2日起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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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916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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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本院受理原告包君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包君借款本金9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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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本院受理原告岳翠平与被告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岳翠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572.6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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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戚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的物业费239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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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萧林:本院受理原告解剑雄与被告夏萧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夏萧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解剑雄40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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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燮华:本院受理原告凌国祥与被告卜燮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卜燮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国祥37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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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松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松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83155元,利息13732.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9.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之后利息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松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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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合泰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佳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合泰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82800元及租金损失45500元;二、被告李佳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合泰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7955.6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停:本院受理原告赵云与被告安徽绅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云31000元,并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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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其金:本院受理原告钱勇与被告彭其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彭其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勇1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培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传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培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传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747.7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传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永方: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功与被告徐永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肆万陆仟陆佰叁拾元整(¥46630元),及其利息捌仟柒佰玖拾元整(¥879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原告苏继红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苏继红借款2606580元; 二、驳回原告苏继红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翔:本院受理原告蔡燕诉被告葛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葛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蔡燕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45元,由被告葛翔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帅:原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帅支付原告租金72000元、逾期罚息18534.58元(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9年11月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请求判决被告程帅支付原告律师费用损失8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开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周军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363号民事上诉状。限被告吴正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开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周军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德玉:本院受理原告朱晓明诉被告江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晓明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加冲诉被告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姜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加冲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佑炳:本院受理原告安世印诉被告曹佑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50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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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 民初1424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凭国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2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 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玉温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2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陈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萍房屋租金5400元及水、电、煤气费1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鑫: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芳公司)与被告王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鑫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的《电脑租赁合同》;二、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脑设备折价款4000元;三、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金(按日租金10元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安徽红芳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3元由被告王鑫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孟佳、巴盛敏:本院受理原告郭兵与被告王孟佳、巴盛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柏松、施桂芳、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唐柏松、施桂芳、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书
2021年5月期间,本人海雷因个人法律知识短浅、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阜阳市颍泉区清颍路西头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鸟类,该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开向全市人民道歉。今后,我会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21年11月9日
遗失声明
本报池州记者站公章遗失,声明作废。新章于2021年11月20日后启用。
安徽法制报
2021年11月9日
遗失声明
杨为遗失一张合肥中升雷克萨斯开具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8422329 金额:4618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