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外出为公司采购原材料时,不幸因车祸受伤致残。近日我请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才知道公司在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请问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读者:赖艺萍
赖艺萍读者:《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你虽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等于公司便无需对你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是应当对你作出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