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轻松赚快钱,随意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四件套” (指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结果成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2021年12月17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一好友,张某某明知该微信好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一张新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开通网银、绑定U盾和手机卡后,将“银行卡四件套”邮寄至对方提供的地址。后该微信好友支付300元车费让张某某乘车到外地某市一宾馆内,张某某在宾馆内将其手机交给对方操作银行卡过账信息网络犯罪资金,并获取2000元好处费。此外,张某某又介绍其好友李某(另案处理)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出售,并共同前往外地某市一宾馆内与收卡人员碰头,收卡人员支付李某3000元好处费。
经查,张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在2021年4月23日至30日期间流入、流出资金达到380万余元,关联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14人。李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在2021年5月21日至27日期间,流入、流出资金共计上千万余元,关联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14人。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三张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其中两张银行卡内的出入账资金共计上千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张某某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帮信”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法官在此提醒,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账户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帮助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团伙用来隐匿身份、转账套现,从而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家一定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谨慎保管和使用个人的银行卡,不随便出售、出租、出借,切勿贪图小利去以身试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