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为了一己私利,却仍有商贩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添加到平日大家所吃的豆芽中。1月6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指定管辖,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宣判。
秦某某是肥东县一家菜坊的老板,为了使生产出来的豆芽无根须、卖相好、不易腐烂,自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秦某某在明知6-卡基腺嘌呤属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物质的情况下,仍安排菜坊生产现场的负责人沈某某从杨某忠处购买含有6-卡基腺嘌呤的添加剂,并让杨某忠指导沈某某、杨某山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使用。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菜坊销售的豆芽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物6-卡基腺嘌呤成分。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沈某某、杨某忠、杨某山等4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杨某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杨某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忠、杨某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被告人秦某某、沈某某、杨某忠共同赔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7231元。
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醒,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每一名食品行业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面前,都要遵从重质量、讲诚信的职业操守,坚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黄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