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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11 11:14:10

编辑同志:我公司为一起土地使用权问题,多次向国土部门主张权利,但成效不大,我公司又在两年前到县信访局反映。后来,我公司起诉国土部门,但国土部门认为已过诉讼时效。请问我们向县信访局反映情况,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读者:王进

王进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可见,当事人一方向相关部门请求保护权利,其请求的意思表示作出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相关组织的,应当认为构成合法请求,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当然,你公司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应承担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你公司可以提供信访部门登记或者告知是否受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