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张某在同一地段经营同样的商品,因我生意大大好于张某,心怀妒忌的张某,带人不仅将我殴打致轻伤,还打砸我的商品,导致27000余元损失。请问张某是否构成犯罪?读者:邹丹丹
邹丹丹读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即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及占用公私财物等,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则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还分别指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本案中,张某已经导致你轻伤且造成27000余元的货物损失,意味着当属“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之列,自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