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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残疾入职 公司也不得随意辞退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14 14:01:33

编辑同志:我因一次意外导致左脚三个脚趾缺失,并办理了残疾证。我应聘一家公司担任文员时,隐瞒了脚趾缺失的事实。入职半年后,公司却以我隐瞒残疾为由,强行将我解聘。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读者:肖丽丽

肖丽丽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鉴于劳动者的身体残疾属于隐私,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此外,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