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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996工作制” 员工有权获取加班工资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14 14:02:12

编辑同志:我们所在公司实行“996工作制”, 即每天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6天。我们曾要求公司支付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部分的加班工资,但却被拒,理由为其发放的工资已高于同行,且其规章制度及其与我们的劳动合同均有“996工作制”的规定。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雷丽丽

雷丽丽读者:本案所涉“996工作制”违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另外,公司对应的规章制度无效。《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也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实行“996工作制”客观上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超出部分无疑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公司自然应当发放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