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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区别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18 00:31:02

编辑同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追缴与责令退赔应当如何区分呢?读者:王友明

王友明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但在实践中, 往往难以查清赃物持有人,或者难以查清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一般笼统判决继续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如果部分赃款赃物尚在、部分赃款赃物已经不在的,判决主文可以不作区分,只写责令退赔;如果赃物虽然尚在但已被毁坏,或者不能排除第三方属于善意取得的,宜判决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