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家商场为促销打出了“厂价直销年货,零利润做口碑”的广告。我见一种白酒的价格标签上写明:原价299元,现价98元,遂花去1176元,购买了12瓶。岂料,事后发现商场此次不仅没有降价,反而每瓶被加价8元。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作出惩罚性赔偿?读者:曾淑珍
曾淑珍读者:你可以要求商场给予购买价格1176元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一条对该第三条解释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很明显,商场通过发布对应的年货销售广告、编造相应的价格标签,隐瞒名为零利润促销,实则加价出售的事实,诱导包括你在内的消费者基于不明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购买对应商品,完全符合该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