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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偷捕获刑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24 14:04:39

在水阳江和青弋江水域禁捕期间,宣城80后小伙胡某用自制的电鱼工具非法偷捕。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胡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561元和评估费用800元(已赔付),胡某用于非法捕捞的电瓶、稳压器等予以没收。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明知长江支流水阳江和青弋江水域实行为期10年禁捕,仍多次至宣州区双桥办事处某村水阳江主河道的河滩处,使用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翘嘴红鲌、黄尾密鲴等渔获物。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胡某又动了非法捕捞的歪心思,再至上述地点电鱼,被现场抓获,查获电鱼工具若干。经搜查,在胡某住宅内发现其在水阳江主河道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鱼块0.425千克。经有关部门评估,胡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属一般鱼类。

2021年9月18日,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受公诉机关委托,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书,认为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平衡性。经评估,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1561元,建议由宣州区渔政部门收缴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后集中购买本土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受损水域生态系统。

另查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水阳江干流等水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黄建红 李雯 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