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将部分业务发包给了姜某后,且我并不知情。我由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我要求公司赔偿,公司以我是为姜某工作为由,认为应当由姜某担责。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读者:李菲菲
李菲菲读者:公司应担责。一方面,你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而你与公司只是一般的劳动合同而非劳务派遣合同,公司与姜某也只是承、发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即明显与之相违。另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你与姜某从未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也不知道公司与姜某之间的承、发包关系,更不知道自己被公司“转包”给了姜某,因此,公司必须向你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