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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精神出轨”导致离婚 不承担精神损失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26 00:10:42

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偶然发现丈夫与一名女性网友经常进行手机微信聊天。但丈夫坚持彼此从来没有见过面,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即只承认“精神出轨”。我近日提出离婚,并以丈夫重婚、我已受到实际伤害为由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丈夫虽同意离婚,但却拒绝赔偿。请问丈夫应该赔偿精神损失吗?读者:朱怡秋

朱怡秋读者:丈夫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也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你丈夫虽然“精神出轨”,但并不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