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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参保缴费机构 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2-09 14:15:15

编辑同志:我公司总部在四川成都,在北京有子公司。一位北京户籍的员工之前在北京子公司工作,在北京参保缴费。现其调回总部工作,请问可否在成都以北京缴费标准为其缴费?读者:夏敏

夏敏读者:《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这里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社保机构。因此员工应在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缴费。该员工调至成都总部后,因为总部与北京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如果其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并终止或解除与北京子公司的劳动关系,则应在成都参保缴费,同时中止在北京的缴费;如果其仍保持与北京子公司的劳动关系,可以认为系借调至总部工作,或由北京子公司派遣至总部工作,则仍应在北京继续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