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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起诉撤诉后不能再诉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2-10 13:06:22

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因被他人劝解,我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我撤诉并向我和公司送达裁定书后,我又感到后悔。请问我还能否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读者:李菲菲

李菲菲读者:你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八条也指出:“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