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员工有3天未到单位上班,其间单位打电话未能与其取得联系,遂依据规章制度以旷工3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该职工表示因其被第三人伤害而住院,并非故意不到单位上班;电话联系不上,是因为手机摔坏,无法联系。同时因事发时急于治疗,未能及时向单位汇报,希望单位能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单位拒绝了该员工的要求。该员工现已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单位做法是否妥当?读者:周洁
周洁读者:单位的做法欠妥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定时间的旷工(通常为3天及以上)几乎是所有用人单位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是对于何谓旷工,立法未作规定。一般来说旷工包括两方面:一是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包括没有到单位工作,没有参加考勤,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指定工作地点等。二是缺乏正当理由,即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原因是自己故意或过失所致。根据来信所说,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合同决定时不知道事实,在了解事实后,应当作出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