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薛某的朋友赵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组街头随手拍的图片,其中有薛某身穿汉服的正面肖像照,她不希望自己的照片出现在别人的朋友圈,联系小赵要求删除。小赵拒绝,表示:发照片不是为了营利,只是觉得好看。请问不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是否构成侵权?读者:李丽丽
李丽丽读者:《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行为人具备“营利目的”为条件,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侵害肖像权常以是否故意来判断过错,明知他人享有肖像权而恶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自然侵害他人肖像权。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恶意,但依法依然构成侵权。本案中赵某未经薛某允许公开发了她的肖像,构成了侵权,即使赵某不是用来进行营利活动,薛某也有权要求小赵删除朋友圈中自己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