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1月15日,员工小邱以我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资为由离职。随后,小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近,仲裁机构裁决我公司应支付小邱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在裁决书上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我公司是因为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并非无故拖欠工资,因此不服裁决。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读者:郭成
郭成读者:在我国,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尽管如此,法律还规定,如果仲裁裁决确实存在问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其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据此,你公司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份裁决。